U8.COM·(中国区)有限公司官网-本文拟从编码侧技术对于标准实现的事实必要性出发,明确特定编码侧专利的必要属性,在此基础上剖析目前编码侧专利在许可环节和争议解决环节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并力求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建议。
视频编解码技术作为超高清视频产业的核心基础,其标准化进程始终遵循“解码器规范化、编码器自由化”原则。主流国际标准(如ITU-T H.26x系列)仅强制规定了码流的语法语义与解码器规范,而对编码器的具体实现不作统一约束。这一设计旨在激励技术创新:厂商可自主优化编码算法(如运动估计、码率控制等),只要输出的码流符合标准即可保障跨平台兼容。1
在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标准技术方案是否涵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为SEP最直接的形式要件。缺乏对应的标准文本,则难以提供SEP认定的形式依据。然而,由于标准所确立的语法语义规则具有唯一性,任何企业所采用的编码器方案必须包含部分与解码器标准方案唯一对应的特定方案,进而导致部分特定的编码侧专利对视频编解码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本文拟从编码侧技术对于标准实现的事实必要性出发,明确特定编码侧专利的必要属性,在此基础上剖析目前编码侧专利在许可环节和争议解决环节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并力求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建议。
视频编解码技术由编码侧和解码侧两部分构成,其中编码侧通过预测技术、变换编码、量化及熵编码等将原始视频压缩为码流,从而大幅减小数据量;解码侧则执行反向操作,针对编码码流执行熵解码恢复数据、反量化与逆变换重构像素、运动补偿还原帧间预测,最后经后处理输出可播放视频。编码侧与解码侧之间进行协同作业,实现视频高效存储与传输,兼顾压缩率与重建方案。2在此基础上,视频编解码标准方案(如H.264/AVC、H.265/HEVC、H.266/VVC等)的核心在于规定码流的语法语义(Syntax and Semantics)和解码器的行为规范。这种设计既鼓励各厂商自主优化编码器算法,也确保了不同厂商生成的码流能被任何符合标准的解码器正确解析。3但是,由于标准方案已通过语法语义定义了解码器的输入规范,编码器的创新空间仅存在于非语法生成环节(例如决策优化、算法加速等)。对于语法生成环节而言,编码器中的语法元素生成模块必须与标准解码器的解析逻辑一一对应,使编码器编码后生成的码流为合标码流,从而确保输入解码器的码流符合标准既定的输入规范。
综上,虽然视频编解码标准未对编码器方案进行规定,但由于语法语义具有唯一性,为适应解码器一侧的标准规范,任何企业所采用的编码器方案必须包含部分与解码器标准方案唯一对应的特定方案,该部分特定方案虽未明确记载于标准文本之中,但却事实上构成实施视频编解码标准所必要的技术方案,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中国标准化协会共同制定的团体标准《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下称《认定方法》),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系通过确定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标准技术方案,并在最接近的标准技术方案中,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若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认定该权利要求为必要权利要求,相关专利则为标准必要专利。4根据该《认定方法》,专利须与标准文本形成对应关系,方能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换言之,缺乏相关标准文本对应,则特定专利无法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由此看来,由于视频编解码标准文本均未直接规定编码侧的具体方案,似乎导致任何编码侧专利均难以被认定为SEP。然而,正如该《认定方法》前言所述,其制定宗旨在于提升SEP认定的准确性与效率,降低认定成本。因此,依据与标准的确定性对应关系来确认专利是否为SEP,实质上是为提升认定效率所设计的一种形式要件,并非SEP认定的唯一途径。
综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组织政策,本文认为,“必要”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核心所在。其本质并非仅指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文本的形式化对应关系,而在于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为实现标准技术的唯一路径。具体到视频编解码领域:一方面,完整的视频编解码过程需要编码侧与解码侧方案共同作用。实施标准所载解码方案时,必须配合相应的编码方案以生成待解码码流;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标准所确立的语法语义规则具有唯一性,要求编码方案中语法元素生成模块必须包含特定组件,这些组件需与解码器标准方案唯一匹配。据此,实施上述特定编码方案所对应的专利技术,必然成为实现视频编解码标准的唯一路径。因此,这部分特定的编码侧专利对视频编解码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
目前,视频编解码领域已形成了专利池与独立专利权人并重的许可格局,相关标准专利主要以国际主流标准H.26X系列下的HEVC/H.265 SEP与VVC/H.266 SEP为主,许可对象既包括软硬件编解码终端也包括流媒体内容服务。遍历目前视频编解码领域活跃的专利池,主要包括Access Advance管理与运营的HEVC Advance、VVC Advance以及VDP专利池,Avanci管理与运营的Avanci Video专利池,还有Via LA专利池,活跃的独立专利权人主要包括Nokia、InterDigital以及DivX等企业。笔者系统梳理了各专利池与专利权人的编码侧专利许可模式,发现相关许可政策并不统一。
根据Access Advance官网公开的旗下各专利池具体专利清单,其HEVC Advance专利池对外许可的专利权利要求涵盖解码侧(Decoder)、编码侧(Encoder)及比特流(Bitstream)三类权项8,VVC Advance专利池公开的专利清单同样包含上述三类权利要求9。此外,根据Via LA官网公开的HEVC/VVC SEP清单虽然未明确按具体权项类别进行分类,但指出了各件专利具体的对标权项10。笔者通过检索与核对发现,相关权项中亦包括编码侧权项。综上,在视频编解码领域的各专利池中,除Avanci Video未公开具体专利清单外,目前Access Advance旗下各专利池以及Via LA专利池均将编码侧专利纳入其视频编解码SEP的许可范围之内。
虽然独立权利人的对外许可谈判通常保密,但从因许可纠纷而引发的法律诉讼中,可以看出独立专利权人针对编码侧专利所采取的许可政策。2025年8月,诺基亚于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派拉蒙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诺基亚在诉讼中主张了13件视频编码技术专利,并强调因编码专利均属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因此无义务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RAND)条款进行授权。11笔者通过检索与梳理起诉状中提及的13件专利发现,相关专利整体以编码侧技术为主,虽然部分专利仍然包括解码侧权项,根据笔者个人的理解,诺基亚实质上仅希望就编码侧专利单独对派拉蒙进行许可,而非针对编码侧专利与解码侧专利进行统一许可。此外,在InterDigital诉迪士尼案中,迪士尼已针对InterDigital提起反垄断反诉,期间迪士尼亦主张InterDigital拒绝以RAND条款提供其视频编码专利的许可。12笔者据此认为,InterDigital亦实质上仅希望就编码侧专利单独进行许可,而非将编码侧专利视为SEP与解码侧专利进行统一许可。
首先,笔者基于前述讨论,认为部分特定的编码侧专利对视频编解码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应当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在此基础上,专利池将编码侧专利纳入其视频编解码SEP的许可范围的做法并无不妥,后续应重点关注专利池是否在许可过程中遵循FRAND原则。但是,诺基亚、InterDigital等独立专利权人若仅将编码侧专利作为非SEP进行单独许可,不仅违背技术逻辑事实,而且极易产生一系列FRAND原则的适用争议。目前,从相关案件所披露的信息来看,相关争议已逐渐走向现实。
尽管目前专利权人以编码侧方案未写入标准为由,否认编码侧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进而否认编码侧专利许可应当适用FRAND原则,但是事实上专利权人已就部分编码侧专利向标准组织做出了FRAND声明。例如,在诺基亚诉派拉蒙案中,诺基亚共主张派拉蒙侵犯了其所持有的13件编码侧专利,并主张前述专利均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均不受FRAND原则的约束。13但是,笔者通过检索与梳理诺基亚历史上针对AVC标准与HEVC标准向标准组织做出的声明文档发现,其至少已对其中的6件专利做出了FRAND声明,且其中包括2件仅包括编码侧权利要求、不直接涉及任何解码侧权利要求的专利。14笔者认为,在专利权人就编码侧专利做出FRAND声明的情况下,即应当认为其已认可相关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并承诺将在FRAND原则的约束下展开专利许可。以诺基亚为代表的专利权人目前否认编码侧专利必要性地位以及否认FRAND原则适用的主张,存在违反其既有FRAND声明的嫌疑。
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各国司法实践几乎均强调FRAND原则的核心地位。以许可报价为例,FRAND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向实施人提出的许可报价需具备公平性、合理性和无歧视性,并承担相应的费率澄清义务,即要求专利权人必须清晰披露许可费的计算依据,包括提供专利清单、可比协议、技术贡献分析及费率形成逻辑,以确保定价透明且符合FRAND承诺。然而,若专利权人针对编码侧专利进行单独许可,并进一步主张编码侧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受FRAND原则的约束,便极有可能针对编码侧专利进行任意的高额许可定价,并拒绝承担相应的费率澄清义务。
随着司法纠纷的不断演进,笔者的上述观点已成为现实。例如,在诺基亚诉派拉蒙案中,诺基亚便在起诉状多处描述编码侧技术不属于标准必要技术,以及编码侧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从而主张其编码侧专利许可不需要受FRAND原则的制约。15笔者认为,诺基亚上述主张的潜在词便是其许可定价不需要公平、合理、无歧视,其对编码侧专利无论如何定价,均是诺基亚作为专利权人的自主选择,乃至在许可谈判中其亦不需要对相关定价进行合理澄清。另外,在InterDigital诉Disney案中,亦可以发现InterDigital曾做出过相似的主张。16
除许可定价外,合理的侵权告知义务、许可谈判合理期限要求、技术澄清义务等等因FRAND原则约束而衍生出的许可谈判义务也都将受到挑战,进一步导致FRAND原则对许可谈判的约束失灵。
在FRAND原则约束之下,尽管专利权人在特定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要承担相应的合理定价义务,否则便存在被控垄断的风险。例如,在通信技术领域,高通便曾因不合理许可费率、捆绑非必要专利、强制免费反授权等行为而被中国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垄断,并被处以高额罚款。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在视频编解码领域,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否认编码侧专利对于相关标准实现的事实必要性,从而否认其在相关技术市场的事实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尽管否认必要性,专利权人却可凭借编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不可替代性,形成事实上的市场支配力,从而向实施人企业主张不合理的许可定价,相关垄断定价风险较其他技术领域大幅增加。InterDigital诉Disney案目前已成为前述垄断定价风险的现实投射,相关行为是否会被司法部门定义为垄断,有待于对案件审理进展的持续追踪。
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需防止“专利劫持”,维护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必要专利往往需要满足比普通专利更严格的禁令颁发条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便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17但是,在编码侧专利是否应当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尚有争议的当下,前述禁令裁判标准便开始在司法审判中处于适用模糊的状态。笔者一方面期待随着相关案件审判的进一步深化,各国司法部门能够给予编码侧专利明确的必要性认定,另一方面也认为该禁令裁判标准的模糊性有极大地被专利权人恶意利用的风险。
从目前已知的案例来看,InterDigital于美国法院针对迪士尼发起编码侧专利侵权诉讼时,便提出了禁令主张。18结合InterDigital亦在许可过程中向迪士尼主张其编码侧不受FRAND原则限制这一情况,笔者认为InterDigital有极大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禁令裁判标准不适用于本案,要求法院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即下达禁令判决,从而实现对迪士尼的禁令施压。在特定编码侧专利事实上已对标准实施不可替代的情况下,一旦不适用FRAND原则的禁令判决现实下达,实施人企业为不面临无法实施标准技术而被迫退出相关市场的尴尬局面,似乎便仅剩接受权利人高额许可定价这一选项。
标准必要专利的一系列纠纷归根到底还是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就许可条件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的纠纷。自无线星球诉华为案起,英国法院认定标准组织政策赋予了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从而开启了通过全球FRAND费率裁判化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路径。随后,在OPPO诉夏普案中,中国法院也首次明确具有裁判全球FRAND许可条件的管辖权。19虽然目前针对全球FRAND费率裁判上,赞成与反对的声音仍然并存,但不得不承认,该路径在尊重标准组织政策与专利实施现实的情况下兼顾经济效率,创造性地为许可纠纷的一次性化解提供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选择。
但是,在编码侧专利尚未明确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是否能从标准组织政策入手进行全球FRAND费率裁判也随之处于一种尚不明确的状态。若在无法现实启动全球费率裁判,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将继续回归到逐法域起诉与应诉的尴尬拉锯状态,乃至回归到逐件专利起诉与应诉的疯狂状态。
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现阶段编码侧专利必要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障碍在于视频编解码标准并未对编码侧技术方案进行直接规定,从而导致编码侧专利必要性认定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形式依据。对此,笔者一方面建议相关标准组织能基于特定编码侧专利对于标准技术实施的必要性现实,针对性地对现有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修订,明确对于生成标准所限定的语法元素相对应的编码侧专利亦属于必要性专利,从而明确相关专利应受FRAND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笔者亦建议各国司法审判部门在审理编码侧专利相关案件过程中,能从司法角度确认特定编码侧专利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从而将相关案件审判纳入FRAND原则的限制之下,以与编码侧专利之必要性现实客观相符。
1.参见《H.264视频编码标准介绍》,访问链接:,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19日。
2.参见CSDN:《视频编解码器》,访问链接:,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19日。
4.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访问链接:,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19日。
5.参见《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访问链接:,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19日。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9.参见:宁立志、龚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实践、争议与对策》。
这篇文章从技术逻辑、法律认定到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下从研究视角、论证逻辑和现实启示三方面进行点评:
文章突破了传统SEP认定中“形式对应标准文本”的局限,提出“事实必要性”这一核心观点,即编码侧虽未明文写入标准,但其语法生成模块必须与解码标准唯一匹配,从而构成实施标准的必经路径。这一视角填补了现有研究对编码侧技术必要性的认知空白,尤其对HEVC/H.265、VVC/H.266等主流标准下的专利纠纷具有直接解释力。文中通过对比《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的形式要件与ETSI、ITU等组织对“必要性”的实质定义,清晰揭示了法律文本与技术现实的张力。
文章采用“技术-法律-实务”三层递进结构:首先通过编解码协同原理证明编码侧技术的事实必要性;继而分析专利池(如Access Advance)与独立权利人(如诺基亚)的许可政策分歧,指出后者拒绝FRAND承诺可能导致垄断定价风险;最后聚焦司法实践,揭示禁令裁判与全球费率裁决面临的障碍。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作者以诺基亚诉派拉蒙、InterDigital诉迪士尼等最新案例为支撑,使理论争议具象化为可观测的司法冲突。
文章敏锐捕捉到流媒体时代的新趋势——随着终端设备许可渐趋稳定,内容提供商正成为SEP维权的新目标。对此提出的双重建议(标准组织修订政策+司法确认必要性)具有前瞻性。不过,文中对编码侧专利的“必要性阈值”(何种程度的技术唯一性可构成SEP)未作量化探讨,未来可结合具体判例进一步细化。
总体而言,该研究在技术细节与法律分析的结合上表现突出,对破解视频编解码领域的SEP认定困境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若能补充对AV1等开放标准下专利策略的对比分析,或将使论证更全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00后”股民王梓旭,身家超10亿元!刚投入5000万元买下一只股票,账面又浮盈4100万元
《逐玉》热播,女主田曦薇扛的猪被浙江网友一眼认出:金华两头乌!本地人认证:真的很好吃
王某、范某、李某3人,已被悉数抓获!济南警方披露详情【山东商报·山海新闻】
爸妈取名“嫕澂”生僻烫嘴,少有人认识,4岁萌娃自己拍板新名字,请叫我“予柠”
Copyright © 2002-2024 U8国际电子监控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EyouCms TEL: 025-83700868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三步两桥145号 邮箱:chuiniubi@126.com